郭继文:多维塑造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优势

2024-11-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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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传统贸易活动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例如,对出口作出重要贡献的电动汽车,在2024年先后遭遇欧盟、加拿大等经济体加征关税,全年增长前景不容乐观。在严峻的外部形势下,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成为我国进一步拓展外贸增长动能的重要抓手。

  加强数字贸易制度供给 

  数字贸易是以信息网络和数字平台为重要载体,通过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实现货物(实体货物、数字内容、数据)和服务交换的新型贸易活动。数字贸易包括贸易数字化和数字化贸易两部分,前者强调传统贸易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典型代表如跨境电子商务,后者主要指以无形贸易标的交易为特征的新型贸易活动,典型代表如数字服务贸易。2024年9月26日,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组委会和国际贸易中心(ITC)联合发布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报告显示,全球数字贸易总额由2021年的6.02万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7.13万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8.8%;欧盟、美国、中国的数字贸易规模位居全球前三,并保持稳健增长态势。

  相较于传统贸易,数字贸易在交易模式及特征上具有突出优势。数字贸易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起来,大大缩短中间环节,使得中小企业不依靠贸易中介便能直接参与到国际分工当中。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更好地捕捉消费者偏好,通过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等方式,数字贸易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数字贸易面临的限制相对较少,例如,不少国家对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跨境电商货物免征关税,这会使得数字贸易活动在现实中更少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干扰。不容忽视的是,数字贸易发展同样存在诸多限制。要进一步塑造数字贸易发展优势,须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加强制度供给,做到因势利导、顺势而为。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现行贸易相关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围绕传统贸易活动而设置的。由于数字贸易在交易的模式、流程、环节等方面同传统贸易明显不同,因此在关、检、汇、税等方面存在诸多与现行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在跨境电商模式下,交易呈现小额化、碎片化、高频次的特征,若按照传统贸易流程为线上交易进行报关,会极大增加企业的运营负担。我国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行的“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等措施是破解上述制度性壁垒的有益尝试,但仍需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此外,数字贸易企业当前还面临通关检疫时间长、数据安全合规成本大、出口退税流程复杂等诸多制度性问题,亟待有效解决。破除这些制度性壁垒,可以有效降低数字贸易企业的交易成本。

  数字贸易本身具有低门槛的特征,加之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优惠支持发展,因而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入数字贸易行业,但伴随市场规模扩大的是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很多以短期逐利为目的的劣质主体进入市场,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例如,大量无正规营业资格的海淘代购从业者以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为牟利手段,不仅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还会滋生逃税、漏税等问题。再如,跨境电商物流本身具有环节多、距离远、时间长等特征,因此出现问题时难以准确判别并追责,于是很多资质不足、能力有限的货运代理公司充斥市场,通过层层转委托等不规范手段赚取利润,却不能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导致频繁丢货成为跨境电商商家面临的棘手难题。类似的不正当行为在数字贸易的其他环节还有很多,亟须法律规制的完善以有效治理。

  囿于地理区位等因素限制,一些地区难以深入地参与传统贸易国际产业分工。在传统贸易模式下,受限于地理区位因素,我国中西部地区长期处于外贸的弱势地位,企业在开展外贸活动时往往面临更高的贸易成本。同时,这些地区的市场相对封闭,供应链上下游的贸易伙伴选择范围有限,因此在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方面比较有限,也未充分享受到对外开放的红利。数字贸易的出现虽然为打破这一僵局提供了机会,但需要制度创新来加以适度引导。例如,新疆地区利用乌鲁木齐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大力鼓励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集群模式、陆空多式联运模式等,为地区外贸注入新的活力。但截至目前,中西部地区的数字贸易规模相较于东部沿海地区还很小,增长潜力还未真正得到释放,需要进一步开拓政策的创新空间,为企业通过数字贸易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创造便利条件。

  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创新 

  第一,继续深化改革,减少限制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破除企业在相关环节面临的制度性壁垒。根据实际合理调整传统监管框架的约束和安排,是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由于B2B、B2C、C2C等模式存在一定差异,相应的通关检疫、进口准入、出口退税等环节也要根据现实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差别化设置,以尽可能降低各个环节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此外,跨境电商在市场准入、广告营销、货运代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乱象,对企业、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相关法律法规上的“缺位”亟须弥补以规范市场秩序。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应进一步提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确保境内外服务提供者在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性。2024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未来应依据现实情况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覆盖范围,优化已有清单条目,通过制度性壁垒的降低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实现更高水平的市场竞争。

  第二,优化政策扶持,出台更多便利化措施,通过制度保障的完善助力数字贸易产业发展壮大。一方面,中小企业是数字贸易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由于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约束大、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政府应着力优化金融扶持系列措施,降低企业资金负担。例如,为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等行业的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或专项基金支持,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并利用金融扶持措施引导企业在数字化创新、国际化经营方面加大投入,形成政策和市场的双向激励机制。另一方面,高质量的数字基础设施和高水平的数字技能人才是数字贸易企业高效运营的关键,政府应在这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升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政府应进一步加快物联网、云计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注重解决偏远和欠发达地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提升企业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数字贸易相关专业的教育改革,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筑牢数字贸易产业的人才根基。

  第三,以各类试验区、试点、基地等为抓手,鼓励开展制度创新上的先行先试,产出可供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安排。渐进式改革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成功模式,尤其适用于具有较多不确定性的新兴业态的发展。数字贸易由于前期可借鉴经验少,在政策的制定和落地方面要避免盲目、激进,须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思路谨慎推进。在跨境电商方面,要以提升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和效率为目的,充分利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进口试点等探索优化跨境电商进出口各环节的有效措施,为形成普遍性的制度安排打好示范样板。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要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为抓手进行压力测试,在负面清单优化、跨境数据流动、行业标准互认等方面探索更加成熟、有效的做法,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相关制度安排不断积累经验。

  第四,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通过规则的协调和统一减少数字贸易面临的外部壁垒。不同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的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无疑会增加企业在开展数字贸易活动时的交易成本。一方面,我国要充分认识和把握不同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立场、主张和安排,及时了解其动态变化,在通关便利化、特定货物进口、电信服务非歧视待遇等方面要逐渐与国际主流规则接轨,降低企业在货物或服务贸易中可能遭遇的审查风险。另一方面,要加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申请进程,并在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中非合作论坛等区域或多边场合更深程度地参与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电子票据应用、数字身份互认等关键问题率先输出中国方案,助力统一、公平、开放、透明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早日形成。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多维要素禀赋对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影响研究:理论模拟、实证检验与路径优化”(7240307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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