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创造性转化

2023-10-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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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先秦法家法治哲学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增强坚持“两个结合”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弘扬法家法治精神,探寻符合当代中国发展的法治路径。

 

  “公平公正”: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

  任艳妮

  先秦法家重视法治精神的塑造和发扬,而法治精神是法治实践的内在灵魂。今天我们所说的“公义”“公平”“公正”,相当程度上集中体现了法家的法治精神。“公义”是法治的根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公平”主要指机会公平和“天下公平”,前者强调人人公平享有赏赐和升迁的机会,后者特指法治所要达至的理想目标。“公正”是指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强调公正的法治实践。

  何谓“公义”与“公义”宗旨。首先,何谓“公义”?赵馥洁指出,“公义”是指君主所代表的公道和正义以及符合这种精神的利益(“公利”)和事功(“公功”)。其次,“公私有分”。君主和大臣各有其公义,君主的公义是令行禁止,“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大臣的公义是修养身心、廉洁公正、公正无私,“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再次,“公私相背”。公与私,有着明确的界域,一旦超越了限度,就会产生矛盾。韩非并不反对大臣追求个人利益,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就是“私义”“私心”“私行”。“公义”与“私义”“私心”“私行”是相背的,战胜和压制私心,是树立公义宗旨的根本途径,亦即“背私谓之公”。管子说:“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最后,“明于公私之分”。公义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法治是公义的客观落实。从本质上讲,“去私心行公义”就是“去私行行公法”,法治是实现公义价值的最佳途径。所以,韩非说:“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机会“公平”和“公平”社会。其一,“公平”的奖赏机会。在法家的理想世界中,在赏罚和职位晋升面前,人人机会均等,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管子说:“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为实现机会“公平”,商鞅取消了封建贵族的政权和兵权,也剥夺了贵族世袭爵位和土地的特权,全面实施“壹赏”“壹刑”“壹教”制。“壹赏”即统一赏赐,赏赐只加于军功;“壹刑”指统一刑罚,刑罚不论等级亲疏,并且重刑连坐;“壹教”谓统一教育,只是用爵禄富贵,鼓励臣民积极参加战争,排除儒书儒术等教育。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人“公平”升迁发达的机会。正如《战国策·秦策一》所指出的:“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其二,“公平”精神的践行。公平的精神价值在秦代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睡虎地秦简《军爵律》记载,“隶臣”斩获敌人首级,就授予公士爵位,“工隶臣”斩获敌首,就奖励做工匠。“隶臣”和“工隶臣”虽是一些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但只要他们建有军功,都会受到爵位利禄的奖赏,没有人剥夺他们受赏的权利。其三,“天下公平”的理想目标。法家厉行法治,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天下公平。也只有施行法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和天下公平。依照法家的治理逻辑,法治可以迫使坏人变成好人,好人不敢变成坏人,如此,社会就公正太平了。韩非说:“大勇愿,巨盗贞,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

  修身“公正”和法治“公正”。“公正”有多重递进的含义。“公正”的官员素质。法家崇尚的理想人格是“法术之士”,“法术之士”必须具备“廉洁公正”的品质。倘若官员自身道德不过关,能力不够硬,就无法在法治实践中践履“公正”精神。“公正”的法治精神。在法家看来,君主明确以法治国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公正”和“正义”是既是法治的价值准则,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申不害说,君主“明法正义”,就像人民用权衡衡量事物之轻重一样,法制就是统一群臣行为的制度规范。慎到说:“故蓍龜,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可见,“公识”“公正”“公信”“公义”是“蓍龜”“权衡”“书契”“法制”等客观标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公正”的法治实践。官员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家认识到,执法和司法正义是很重要的。《管子》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凡是以法处理政事的官员,必须操持“公正”的原则,只要如此,所审理的案件才会完全合理,所处理的政事才会十分得当。所以,“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

  法家“一断于法”,“公平而无所偏”,强调法律面前人人机会公平。新时代,机会公平内涵更丰富、更深刻、更科学,我们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管子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君必有明法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系2022年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高校思政课‘融合式教学’创新研究”(2022A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富民济世”:先秦法家的法治蓝图

  李睿

  在民生问题上,先秦法家主张“民富则治易,民贫则治难”。在治理目标上,以法治国的本质在于除害兴利、救乱去祸、消弭战争、抑强扶弱。在刑治观上,“严刑”只是手段,“无刑”和“至德”才是最终目的。

  “必先富民”的民生观。首先,民生问题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管子指出,只有百姓富裕了,才会知礼节、有道德,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因为“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慎到也说:“民富则治易,民贫则治难。”其次,农业是“富民”之本。法家“富民”的方法主要有:废除井田制,鼓励开垦荒地,允许土地买卖;少施刑罚,减轻赋税;禁止生产奢侈品和各种奇巧物品;杜绝学者传道授业和学术交流。但最根本的还是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最后,重视贫、富转化机制。在法家看来,人民太穷和太富,均不利于国家治理。管子说:“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商鞅也有“民富而不用”的观点。商鞅指出,英明的君主应该懂得民贫与民富的转化机制,使贫者富、富者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就是用刑罚促迫穷人生产粮谷,使穷者变富;用官爵鼓励富人捐献谷物,使富者变穷。

  “救乱去祸”的治理观。最能代表圣人治理境界的篇章是《韩非子·奸劫弑臣》,其曰:

  而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从中可以抽绎出如下观点:第一,以法治国,以刑治吏。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坚持重刑主义,强调重刑治吏。第二,救民于水火,实现社会和谐。法家指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的不能欺凌弱的,人多的不能强暴人少的。管子说:“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第三,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老弱者各得其所。使六七十岁的老人能够尽享天年,幼子孤儿能够顺利成长,鳏寡孤独者皆能衣食无忧。《管子·轻重己》说,君主治理国家,孤、鳏、寡三类人,都要收容到官府供养终身,能干事的和不能干事的,都要根据能力大小确定赡养标准,不能遗漏,并且以收容这三类人数量的多少论官吏之功罪,“多者为功,寡者为罪,是以路无行乞者也”。第四,实现国富兵强,保障国家安全。法家是国家实力论者,强调国家要依据自身雄厚的实力避免他国侵犯,而不是依靠仁义说教。管子说:“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第五,吏臣各司其职,亲人和睦相处。法律既规定了各级官吏所拥有的权力和担负的职责,也界定了各类财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倘若每个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就不会产生矛盾和纷争,也就实现了所谓的“自治”。

  “以刑去刑”的刑治论。首先,“轻罪严刑”。在量刑原则上,法家主张轻罪严刑的重刑主义原则,反对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的量刑主义原则。其次,“刑重则国治”。商鞅认为只有轻罪重刑才能制止、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才能实现“国治”,达成人民“自治”,否则,“其国必削”。韩非指出,商鞅在秦国变法,“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再次,“以刑去刑”。从目的论的角度讲,商鞅实施重刑的目标是“无刑”,“重刑”只是过程和手段,“无刑”才是目标和目的。《商君书·去强》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行刑重轻”是指轻罪重刑,“重重而轻轻”是指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最后,“至德复立”。从道德的维度看,重刑的最终目标是“至德”。在商鞅看来,“刑”是“义”的根本,“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为什么说“刑”是“义”之本呢?商鞅的逻辑是,由于实施了轻罪重刑的政策,所以没有人再敢犯罪;没人犯罪,刑罚也就无用武之地。这种“无刑”的治理结果就是“至德”治理境界。“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韩非子说:“刑者,爱之自也。”刑罚是爱护民众之始端。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治国先要富民、发展为了人民,这是适用于中国的治理智慧,更应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当今世界,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根本前提,都应是以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走出的道路、秉持的理念,本身就具有世界性的意义。“耆老得遂,幼孤得长。”法家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关照,对社会救济事业的推进,与我们党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相一致。

  民惟邦本,于法律层面亦是如此。诚如韩非子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提供了源头活水,在溯本先秦法家思想根源的基础上,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每一个法制环节的革新,都是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系西安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202301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选贤任能”:先秦法家的用人原则

  申渊源

  先秦法家为实现以“法”治国的宏愿,建构了一套结构严密、运行规范、权责明晰、赏罚分明的官吏选拔机制。在用人导向上,强调“选贤举能”“选贤遂材”“察能授官”“因任授官”。在考核机制上,重视“循名督实”“使法量功”“论功计劳”“迁官袭级”。

  培养官吏的道德素质。法家虽也强调官吏人格的挺拔和道德素质的提升,但法家对道德之要求是为全面实施以法治国战略服务的。首先,“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法律是道德亲情存在的制度保障,道德能为法治的实施提供精神涵养。管子说:“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统治者遵守法度,亲戚六族才会亲和稳固;礼、义、廉、耻四大纲领伸张发扬,君主的法令才能得以推行。如果国家没有礼、义、廉、耻,将面临亡国的危险。其次,“洁白公正”的道德修养。为全方位实施以法治国,法家要求各级官吏必须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具备廉洁公正、大公无私的优秀品质。管子称他们为“廉洁之吏”“方正之臣”。韩非也说:“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修身洁白、行事公正、居官无私,此乃大臣之公义。又次,“中坚外廉”的优秀品质。据《韩非子·十过》记载:齐桓公问管仲何人能做他的接班人?管仲先后否定了自己的好友鲍叔牙和君主的近臣竖刁等人,最后推荐了隰朋,理由是隰朋做人“坚中而廉外,少欲而多信”。内心坚贞,可以为人表率;行为方正,能够担当大任;欲望少,可以统驭百姓;讲信用,能够和睦友邻。可见,内心坚贞、行为方正、欲望寡少、信用牢靠的人,才是霸佐之才。最后,“明察劲直”的至上品格。推行法治的“智法之士”与以权谋私的“贵重之臣”在价值立场上截然对立。“智法之士”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惩办“贵重之臣”,所以他们必须具备“远见明察”的洞察力和“强毅劲直”的坚韧性。没有远见明察的洞察力,就不能洞悉群臣的隐私;没有强毅劲直的坚韧性,就不能惩治佞臣的奸邪。

  重视官吏的实践能力。第一,“因任授官”的能力导向。法家重视官吏和大臣的实际办事能力,根据能力的性质和高低授予官职或安排任务。《管子·修权》说:“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管子·立政》又说:“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君主治国,必须对三件事加以慎重,品德与爵位是否相称?功劳与俸禄是否相符?才能与职务是否相当?法家一致强调,试用有能力的人,安排合适的官职参验、考核他,有功者重用,无能者免职。第二,具备“以法治国”的能力。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所以,运用法律处理政务的能力是法家理想官吏的必备能力。《管子·七臣七主》中的理想大臣是“法臣”,法臣能“法断名决”“名断言泽”。即是说,法臣依法度而断,按刑名而决;是非清楚,狱讼了然。法家又影响了秦代律法,睡虎地秦简《语书》对“良吏”的界定是“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良吏都通晓法律政令,没有他们不能以法办理的事务。第三,“循名责实”的考核机制。《管子》有“循名而督实”“使法量功”“论功计劳”的论断,《韩非子》有“循名责实”“审合刑名”的观点,都在强调君主必须依法按照职位对官吏进行严格的考核,然后再根据功过定赏罚。管子说:“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韩非亦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所以法家严苛的考核机制是:“言→事→功→赏或罚”。

  完善官吏的任职机制。其一,重视官吏的基层历练。法家主张国家高级干部必须有基层工作的经验,韩非说:“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州部是古代地方基层行政单位,卒伍为古代军队基层编制。这句话表明,国家的文臣武将,特别是高级官员和将领,一定要有基层实际工作经验。因为这些人来自基层,更了解百姓的疾苦和战场的形势,也就能够更好地处理政务,领兵作战。如果缺乏基层历练,就有可能纸上谈兵,空谈误国。其二,按功劳逐级提拔官吏。韩非说:“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按官吏的功过定赏罚,做到赏罚分明、公平公正,那么爵位越高俸禄越厚就越能鼓励人们。按功劳逐级提拔官吏,那么官职和职责越大,就越能把政事管理好。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述“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这句话,旨在强调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我们善于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这类干部从一线和基层做起,才能更接地气、通民声、懂国情。只有在基层这个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沉下心来,经过一番实干、苦干,干部才能锻炼出真本领、积累出真经验,关键时刻才能站得出来、危急关头才能豁得出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近代《韩非子》学术史研究”(22XZX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安财经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

 

  “法与时转”:先秦法家的政策制定

  邱忠来

  法家的历史观是演变的历史哲学,历史观是治道观的理论根据。法家变法的现实逻辑是: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社会的需要是随着时代而变化,因而社会制度也要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改革。法家坚持现实主义立场,从辩证思维角度看待这场深刻的变法运动。

  法治是人类社会之必然。首先,“三代不同礼”的治道观。商鞅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对反对变法的“法古”者,做了釜底抽薪式的辩难:“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古代的政教、礼制、法度各有不同,今人又效法哪个古人?拘守谁的礼制呢?礼制、法度要随着时代而制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礼法就是好的制度。所以商鞅对秦孝公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秦孝公曰:“善!”遂全力支持商鞅变法。其次,“四世相异”的历史观。韩非根据人民生存条件的客观变化,把中国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当今之世”。由于每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不同,所以能够解决时代难题的统治者,都属于各自时代的“圣人”。时代问题不同,每个时代的治道亦有别。“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认为,在“争于气力”的战国时代,不能依靠“道德”和“智谋”来治理国家,必须依据法律来治国理政。最后,“以法为本”的法治观。《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曰:“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又言:“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法治是君主治国之常道,理政之良策。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时代之深情呼唤。法治既能满足人民对物质的需要,又能实现人民对高贵精神的追求。

  国家政令与时势相一致。法家以联系变化的眼光看待治理问题,他们重视对“时”的把握,强调君主要根据时节、形势的变化,制定适宜的政策。其一,顺应时节的运转。管子指出,国家的政令必须依据四时的变化而调整,君主的刑德赏罚合乎阴阳四时则有福,违背阴阳四时则有祸。“故不犯天时,不乱民功。秉时养人,先德后刑。”农业是立国之本,所以英明的君主都懂得把握好四时的变化规律,安排好五谷的种植和收藏。《管子·四时》说:“唯圣人知四时。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君主调节好时节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就可以与时俱进了。《管子·侈靡》说:“节时于政,与时往矣。”其二,把握时机的变化。古人云,形势、时机瞬息万变。法家看到了客观形势和瞬间时机的重要性,强调行政、用兵要分析研究形势,把握时机。待机而动,方成大功。“精时者,日少而功多。”圣人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做事,以精准把握时机为准则。圣人“随变断事也,知时以为度”。做到“时则动,不时则静”。

  法律根据时代需要而变化。作为制度变革者,法家敏锐地观察时代的变化,精准地把握时代的脉动,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管子认为国家政策要随时代和风俗的变化而调整,当时代变化了,国家政策也必须及时地做出调整,与“时”俱变,“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韩非子强调法治改革,主张法律制度要随时代变迁而有所发展,治理民众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只有法治才能治理好国家。法律随时代而变化,国家就能治理好;治国措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的“法与时转”和“法与时移”,讲的就是君主要根据时代的变迁而适时进行法律改革和政策完善。物质决定精神,客观物质世界是变动不居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

  “变”与“不变”的辩证思维。“变古”还是“法古”?在方法论上,法家运用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看待变法问题,如果古代的礼制和法度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就需要改革;倘若前规旧俗还有当代价值,就需要损益和继承,这就可以避免犯保守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方法论错误。商鞅说:“便国不必法古。”韩非子指出,“变古”也好,“不变古”也罢,一切都以“正治”为鹄的。但总的来说,法家还是更倾向于变古“正治”。求“稳”抑或求“变”?韩非子主张,法律制度一旦被颁布,就不要轻易改变;朝令夕改,只会让百姓手足无措。他说:“法莫若一而固,使民知之。”但另一方面,他又主张“法与时转”“法与时移”,强调法的时代性和革新性。

  “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历史经验看,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作为上层建筑,宪法和法律一定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展,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近代《韩非子》学术史研究”(22XZX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博士后、西安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法家;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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