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法治轨道上参与全球治理

2024-05-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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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是全球治理在法律、规则和制度层面的表达方式,完备的国际法治对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化方向变革和发展大有裨益。因此,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践行国际法治,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发展。

  (一)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全球治理格局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决贯彻落实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联合国决议,保障联合国在处理全球性事务中的核心地位。一方面,现有全球治理难题仍然可以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当今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冲突和危机事件,正是由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普遍遵守和履行。要想解决现有全球治理难题,仍然需要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将其作为一种治理平台,促使世界各国平等对话协商。另一方面,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无法彻底撇清《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放眼国际社会,除了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以外,还存在大量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均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指导,开展国际合作,处理国际事务。不仅如此,世界各国谈判协商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都贯彻《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本理念。基于此,世界各国有责任遵守已达成的国际公约,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国际法治权威。

  (二)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体系建设

  中国不断强化国际法治体系建设,将解决全球性治理难题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表达为国际法治话语,自觉遵守和捍卫国际法治。 

  首先,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世界大国之间的博弈越来越表现为规则和制度之争,要善用国际法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保驾护航,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时重点掌握制度性话语权,积极设置全球治理议题,主动参与各个领域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渗透到治理规则中。同时,表达治理观点时,要注意符合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塑造中国以良法促善治的治理态度,这有利于改进中国的国际法治形象,进而建立中国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法治自信。在数字经济时代,注重参与新领域、新业态国际规则的制定,牢牢抓住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发展的主动权。面对西方国家不合理的国内法制裁,尤其是美国利用其国内法制裁中国关键核心技术企业,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兼具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特点,面对不合理的“长臂管辖”和单边法律制裁,要推进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研究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适用研究,对等实施反制裁外国法,加快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强化涉外法治保障。在全球气候变化、极地与海洋等新领域治理方面,中国也应当肩负大国责任,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合理化发展。

  其次,积极参与国际执法。中国参与国际执法的几十年时间里,始终支持运用国际法解决国际问题。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安全领域的国际执法活动,践行全球安全治理法治化。在维和行动方面,中国不断加大出兵和出资力度,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在跨国毒品、恐怖主义等国际执法合作中,尊重国家主权,以相关公约和协定为准则,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责任,加强执法合作演练。此外,中国公安部设置“涉外执法信息”中英文网页,适时发布中国国际执法合作信息,展现中国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理念、举措和成果,努力构建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大国形象。未来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时,中国要进一步提高涉外执法合作水平,在国际法治体系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

  最后,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开展国际司法合作,不断加强对于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的遣返和引渡力度。在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国际法治案件中,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不接受外国法院滥用司法权产生的裁决。

  (三)提升国际法律服务能力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维护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这离不开国际法治人才的有力支撑。当前,中国真正精通国际法治的专业性人才存在短缺,在全国范围内的涉外律师仅有1.2万余人,难以支撑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战略要求。鉴于此,中国应当重视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强化国际法律服务意识。

  一方面,明确指导思想。新时代国际法治人才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坚定的政治理想信念,明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飞跃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学懂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维护国际法治权威;坚持立德树人,国际法治人才展现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形象,在国际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德法兼修,以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基准,重视责任意识的养成。另一方面,牢筑实践根基。大力发展国际法律服务业,完善国际法律服务工作顶层设计,为国际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元化解机制融为一体,构建本土化的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一批高水平国际法律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国际法律服务,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费艳颖,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栩凡,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