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中国特色产权保护学术体系的基石

2024-06-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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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以来,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已经成为民法学界持续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它是中国民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集大成者。作为民法学学术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特色产权保护学术体系同样以《民法典》作为其立法表现形式,以及该学术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基石。

  《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学学术体系奠基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一方面,《民法典》在将“法人”创造性地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的基础上,还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法律地位的明确,厘定了集体产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有利于进一步盘活集体资产,是国家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立法体现。另一方面,《民法典》在用益物权制度中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个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39条以上位法的形式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民法典》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果,有助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实现,能更好地激活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为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经营扫清了法律障碍,有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其次,《民法典》制定了中国特色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我国《宪法》在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8年5月),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等文件都强调了这一点。《民法典》明确规定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重申和具体化。一方面,《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知,《民法典》明确私有财产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现。

  最后,《民法典》明确不同营商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到党的十九大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写入党章,社会各界逐渐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达成共识。而市场得以配置资源的关键,就在于实现公平竞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中,明确将“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作为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在非特许行业中设定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在工程招标领域中让国企优先中标等做法,都是违反《民法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未来构建统一大市场,必须恪守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原则,确保不同营商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学术体系奠基

  第一,《民法典》确立了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同属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在《民法典》之前,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恶意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并未予以规定。这种区别对待显然违背了法秩序统一原理,缺乏合理性。《民法典》明确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指引《专利法》及《著作权法》在修正时新增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实现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统一构建。由此,《民法典》彰显了国家巩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

  第二,《民法典》贯彻私法自治理念,完善了我国市场交易法律规范体系。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的重要价值之一。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以自由为绝对价值导向,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才奠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的理论基础。我国《民法典》贯彻私法自治理念,在总则部分明确将自愿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分则各编的制度设计上,也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自决权。比如,将担保合同的范围界定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再否认流押条款本身的担保效力,承认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废除公证遗嘱绝对优先的规则等等。从产权保护角度而言,“依法自由处分”乃是产权的基本内涵,公权力部门不得无端限制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实务中,民间票据贴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情形下的股权转让等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无效的情况下,都宜作为正常市场交易活动予以对待。

  第三,《民法典》为新经济形态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我国《民法典》回应了高科技时代、互联网时代特有的时代之问。就产权保护而言,《民法典》为特别法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预留了空间,有利于规制数据加工和流转、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经济相关法律问题,从而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同时,《民法典》助力电商经济发展,在合同编专门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和履行规则,完善互联网领域的产权保护规范体系。此外,《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生态文明建设维度对保护产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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