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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时代法律史学发展

2024-05-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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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张译心)5月14日,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111期:“法律史学元理论引论”讲座暨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网站——中华法律文化网通讯员聘任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安徽大学法学院徐彪教授受邀为论坛主讲。来自多所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三十余名嘉宾齐聚一堂,共同围绕法律史学发展的重大意义、法律史学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深入探讨。

  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活动伊始,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理事长龙翼飞教授向所有与会嘉宾和受聘通讯员表示衷心感谢。龙翼飞教授指出,基金会的蓬勃发展与曾宪义教授学术思想的传承离不开学界同仁的支持与帮助,本次通讯员聘任仪式吸纳了一大批法律文化研究领域的优秀青年人才,诚盼各位以此为契机,把中华法律文化网逐步建设成为中华法律文明研究与交流的重要平台,构筑起中华法治文明的辉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在致辞中提出,“传承”是本次聘任仪式最为突出的关键词,其内涵既包括对曾宪义教授学术理想与治学精神的传承,又包括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赓续。他结合自身研究经历阐述了传承与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明的重要意义。

  马小红教授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的创办宗旨和发展历史,明确了中华法律文化网通讯员的主要任务,指出通讯员一职既是荣誉,也是责任,希望各位学术新秀肩负起记录法律史学研究动态的重任,为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推动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致辞完毕,龙翼飞教授、基金会秘书处郝晓明老师、程雷教授与受邀嘉宾一道,为中华法律文化网通讯员颁发聘书,聘任仪式圆满结束。

  法律史学研究意义重大

  徐彪教授以“法律史学元理论引论”为题,从法律史学的概念、法律史学的产生与发展、法律史学的目的、法律史学应当如何运作四个方面展开,详细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他首先从文字学解释入手,通过“小学”范畴的咬文嚼字,解析了“法”“律”“学”“史学”等基本概念,进而将“法律史学”阐释为一种“通过对法律历史的研究,总结出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与变化的基本规律,并以此为指导,为合理安排今后法律工作与生活提供相应借鉴和参考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法律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提出当前法学与法律史学之间面临着如何相互容纳的问题,认为法律史学科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法律技术层面的历史经验,还在于为其提供法的精神与理念层面的指引。

  徐彪教授把法律史学的目的精炼概括为“学以成人”,并将其划分为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学以成法”,基于人性相同抽象而出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构成了文化的基本价值维度,催生了不同生产力条件下“法”的差异化内容,法律史学的研究主要在于努力揭示法律规则背后的文化因素,从中找出人类社会前行的源动力所在;其次是“法以成治”,法的目标并非局限于惩戒杀伐,更在于劝善教化,达到“治”的理想,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对废除阶级特权与实现人的实质平等的主张,一定意义上是对以往“治”之精神的革命性改造;最后是“治以成人”,实现由“天下为公”的“大同”状态过渡到人的完全解放。为此,法律史学的研究与教学除了努力现象化展示法律文明发展的前后接续外,还需充分说明法律文明进步背后一以贯之的“人性”因素以及由此而来的人类社会对“平等”的不懈追求。

  法律史研究正当其时

  在评议阶段,与谈嘉宾围绕讲座内容分别阐述观点,现场讨论热烈。清华大学法学院苏亦工教授肯定了徐彪教授在法律史学理论研究中引入“人性”视角的新颖性,认为在借鉴西学研究思维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其理论方法在中国传统法律史研究中的局限性,不宜囿于西学的“概念”探究,更应注重中学的“实用”追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提出,从中学和西学的角度出发分别探究法律史学元理论问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于词源意义的考察,中学主要基于象形文字的本质,而西学的思路则是从书写回归到读音。中国法律史研究注重返璞归真,致力于在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中把握最真实的中国历史脉络,这一点也与西学对其自身历史研究的范式不同。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韩秀桃教授指出,法律史学除了为国家治理提供技术层面的智力支撑外,还存在着诸多有待挖掘的学科价值。中国法律史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当前中国的法制体系建设在借鉴西方理念、话语与规则的同时,也不断运用中国法律史所蕴含的思想智慧进行调适与修正,法律史学研究正当其时且意义深远。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认为,近代以来,在反思传统文化、学习西方文明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社会的语言体系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运用纯粹的中学讲解传统法律文化变得尤为艰难,中学与西学并没有显著的对立,现代的中国法律史学是融合了中西方法律制度、思想与文化因素的复合性学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提出,不同的专业有其各自的研究重点与路径,法律史学是融合了法学和历史学两大学科要素的学问,其研究者的观点分歧既是学科发展的必然历程,也是学术研究的乐趣所在,中西法律思想与研究方法的对撞推动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顾元教授认为,回顾和反思法律史学所面临的任务与挑战具有其现实意义,徐彪教授对“法律史学”的概念、法学与法律史学的包容关系等进行了集中阐释,提出了“学以成法”“法以成治”“治以成人”等理论概念,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展开的论题。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指出,“元理论”是所有学科都不能回避的隶属于基本范式的宏观主题。在元理论中,“人性”的“人”最核心的特征是德性和理性,“法”则是平衡德性与理性的模具。于文化比较视野中考察“人性”,离不开对“仁”的讨论,“仁”体现着个体与群体的平衡,这种平衡理念始终蕴含于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教授认为,当前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从基础理论层面与法学其他学科产生联系,如何搭建对话平台以进行一系列的深度沟通。法律史学自身存在着隐而不显而又别具一格的话题,其研究应该着眼于历史叙事范畴,探索法律历史问题的研究框架、讲述方式及其与现代法治文明之间的关系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腾教授提出,法律史学是一门需要领悟的学问,它涵盖了对法律史学理论与治学方法的体会、对法律史在历史学领域的考察,以及对人性和历史本身的感悟等。法律史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往往蕴含于研究者精微巧妙的表达方式之中,有赖于读者的挖掘与领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斌老师认为,中学与西学都有其自身复杂的理论发展脉络,并非重“概念”与重“实用”的简单对立。例如中学之中的“理学”便相当重视“概念”,而西学之中的“实用主义”理论同样影响深远,因此在法律史学研究中需要辩证看待中学与西学的关系。

  评议完毕,马小红教授围绕讲座的核心论点进行了简要总结,指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既不能脱离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文化的研究,又不能抛弃对西方学术理论与思维模式的借鉴。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与精彩发言表示衷心感谢,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