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研究的多重视角

——评《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议题》

2024-05-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议题》,邵六益著,东方出版社2022年版

  如今,我们一方面越来越重视法治的讨论,另一方面也越来越关注政法的研究。在一些人看来,这似乎有点奇怪:既然讲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为何还要讲政治?法治与政法是怎样的关系、是否存在内在张力,通过语词分析是不可能解释清楚的,必须要面对中国实践。邵六益的《政法传统研究:理论、方法与议题》一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讨论政法问题的。

  批判与建构

  本书共分为三篇,即“作为理论框架的政法体制”“作为研究进路的政法法学”“作为研究领域的政法问题”。构建中国的政法理论,必须从批判西方的意识形态和法治理论开始。这也构成了本书上篇的基本内容,在批判之后再加以证成和建构。这符合中国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中国自主的道路就是中国革命的道路,没有革命法治就没有当代法治。因此,当代中国法治本身就具有内在的批判性。

  按照本书的归纳,中国革命对当代法治的塑造,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路线)的表达上。本书强调了社会革命特别是阶级革命对国家制度的塑造意义,并认为在法律领域中就需要超越自由主义法治而采取政法体制。本书认为,党管政法和司法为民是政法体制的两项基本内容,而政党—法律—人民构成了理解政法体制的理论框架。我基本同意本书关于政法(司法)的人民性的立场和对现有问题的批评,但并不认为这与专业化构成本质上的冲突。冲突恰恰是现代性带来的问题,所谓不加区分的普遍主义,才让司法程序越来越繁琐,甚至程序空转,从而背离了群众路线。因此,我们要做的是在纠纷化解和专门审判中有差别地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内在统一,而不是将人民性与专业化对立起来。

  思想与制度

  尽管有个别认识上的分歧,但我总体上认可本书所构建的政法体制的解释框架,以及关于政法体制正当性的分析。我不太认可的,是本书对政法法学的理解,或者说是有关政法法学的理论抱负。有关政法法学的讨论,本书延续了苏力教授对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三分法,即政法法学、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本书无疑会被归入政法法学的研究范式,但我理解的政法法学的研究范式更多侧重于思想讨论,而不是制度分析。在中国,政法法学的兴起,本身就代表着异于西方的新的价值判断和新的意识形态。政法法学讨论的是中国法治前进的方向,也可以说就是以“文化领导权”为核心的法学研究范式。

  强世功教授在书的序言中批评:“自然法理论通过法律文化理论这个中介环节演变为一套基于市场经济的权利理论,由此形成了法律的权利本位说。”而我斗胆猜测,政法法学就是他心目中新中国的“自然法学”。从这个角度来看,本书主要是在中篇,实际上是把政法作为方法来审视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研究,从而批评这两类研究存在去政治化的问题。

  批评去政治化既是政法法学的研究优势,也可能是局限。因为不同类型的知识有解释的分工,政法法学既然聚焦于思想的讨论,就不可能在经验上、规范上超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研究。当然,我更倾向于认为,本书对两种研究范式的批评是在努力进行沟通和对话,凝聚最大限度的共识。实际上,作者在下篇中的行政诉讼、民法典领域,以及中篇中的刑法教义学讨论中引入政法视角,可谓本书的最大亮点。因为既有研究中,的确少有人可以进入部门法研究去讨论政法问题。但本书对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存在去政治化问题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例如,法教义学“去苏俄化”就是去政治化?或就是用自由主义替代了原有的政治逻辑?我会认为这是一个过于本质化的判断,而会认为这首先是知识更新的表现。实际上,中国法学知识的日益精致化,难道不正是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推动的吗?这当然不都是好事,但总体上是好事。

  实际上,这三大研究流派有着自身处理政治问题或价值判断的方式,而并不需要政法法学来统合所有:政法法学主要是思想性的,是以批判的、革命的意识形态为基本立场建构起来的学说。社科法学主要是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但自身也不可能完全做到价值无涉。如韦伯所说,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时。法教义学专注于法律规范的分析和体系化,其价值判断已事先蕴含在规范之中。只是因为价值判断来自于西方法治传统,所以才会与中国革命法治的价值存在着紧张关系。

  因此,三大研究流派的区别并不在于讲不讲政治或去政治,而是怎么讲政治,什么时候讲政治,讲谁的政治。即使对可能被诟病的法教义学来说,虽然知识来自西方,但仍可以展开法教义学的中国化进程,形成中国的法学通说。理由在于,西方法治与中国革命法治的价值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基本共识,例如保障人权的理念,且更重要的是,我们法律的内在价值并不是西方的。因此,可以在尊重中国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基础上,转化运用那一套法教义学的知识技术,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政法与大政法

  强世功教授在本书序言中区分了小政法与大政法两种政法法学。这一分类对于我们理解政法问题很有价值。前者集中于政法体制正当性的评论,主要是为法学院和法律人职业群体所关注,后者则将研究拓宽,着眼于文明秩序的建构。他认为,本书的研究属于小政法范畴,但有大政法的视野,并期许作者未来的研究让小政法主题与大政法视野形成有机互动。

  我基本同意上述的评价。特别是如果将政法法学作为思想研究的范畴,那就是本书作者继续努力的方向。但问题的另一面在于,制度层面的政法研究还做不做?由谁来做?制度层面的政法研究既不是大政法——文明秩序的建构,也不是小政法——党与法治的关系的问题。这些都属于比较宏大的叙事,制度层面都是具体的问题。那是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里所规定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是《宪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问题。相比之下,这些其实是“小小政法”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思考,政法研究除了文明秩序、革命法治以外,还要研究什么?我会认为,未来的政法研究可以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研究政法领域的关键概念,也就是政法关键词的研究。今天我们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都需要对政法活动中的关键概念进行梳理。除了前述那些关键概念以外,还有如下概念需要深化研究:平安中国、总体国家安全观、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政法队伍、政治安全、社会治理体制、案件协调等等。当然,这样的概念梳理,可以是思想的、经验的,也可以是规范的,甚至可以引入更多的例如概念史方法加以研究。

  第二个方向是投入更多力量研究各政法机关及其相互关系的过程和影响。例如,细致描述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关系,党委政法委员会分别和公、检、法、司、国安之间的关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监察委员会与政法委员会以及各政法单位之间的关系;经验呈现这些关系的运作,例如公检法联合进行醉驾治理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当然,经验描述不是目的,而是需要经由经验描述,可以看到一般化或更本质的政法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缺乏深入讨论,甚至实务部门都没有能够很好地梳理总结,也就不太可能转化成有效的政策制度建议。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制度层面的政法研究。这需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去推进中国的政法研究,将看似敏感的话题转化成学术命题。在这个意义上,邵六益的这本书来得及时。尽管挑了一些刺,但无论如何,这本书开了一个好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王博(报纸) 齐泽垚(网络)】